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港口、车站、河道、公园、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扔废弃物、倒垃圾和污水。
(二)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
(三)焚烧物品。
(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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