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擅自进行挖沙、取土、开山、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