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