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六)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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