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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