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