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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