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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