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但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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