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督。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