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足额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足额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