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苗族土家族和巴渝民居特色的住宅设计图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