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三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三十条 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