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自治县县城、乡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自治县县城、乡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