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停车场和应急避险的休闲广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