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行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将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自治县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权经营权出让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特许经营权出让实行公开招投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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