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镇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