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原因需要临时堆放的,须经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交通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