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规范对城乡规划区内的集贸市场管理。参加集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
禁止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堆放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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