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市政园林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水务、环境保护、交通、教育、卫生、工商、公安、民政、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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