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