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3-01-21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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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 第三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第八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 第九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第十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一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 第十二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 第十四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 第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 第十七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 第十九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 第二十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 第二十二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 第二十三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 第二十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第二十八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 第三十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 第三十一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 第三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 第三十八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九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 第四十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 第四十一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第四十二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三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 第四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 第四十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七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