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