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