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