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