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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