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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