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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