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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