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一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征信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