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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