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