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办理入伍手续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