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三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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