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三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三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