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三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三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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