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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