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