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一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发展商业性护理保险产品,满足参保老年人个性化照护服务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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