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鼓励、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用药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根据需要提供上门出诊、健康体检、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
(四)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五)根据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用药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根据需要提供上门出诊、健康体检、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
(四)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五)根据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