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机制,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