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八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推动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服务,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介机制。
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疾病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服务。
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重点向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养老服务延伸;引导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发展成为收治高龄、重病、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疾病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服务。
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重点向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养老服务延伸;引导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发展成为收治高龄、重病、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