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0-08 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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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第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 第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 第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 第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 第六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 第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护理... 第八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 第九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宣传教育,弘扬传统美德,...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 第十一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城镇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利用闲置场地、场所和设施,建... 第十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 第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信息化为手段,由政府提供基本... 第十六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 第十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 第十八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利用城镇住宅区配套的... 第十九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支持社区居家养老... 第二十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内容,制定政...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设置市民大食堂和助餐点,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重点独居老年人探访制度,通过委托基层群众... 第二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有计划、分层级、分类别加强养老...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在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对入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进行...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加强内部管理,配齐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养老机构... 第三十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鼓励引导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全...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农村社区、中心...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中...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村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机制,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促... 第三十八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鼓励、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 第四十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 第四十一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长...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教育培训规划,鼓励支持高等... 第四十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对养老服务人员实... 第四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四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技... 第四十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领办创办养老服务组织。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第四十六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鼓励在养老服务组织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 第四十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培养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八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支持,设立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地方留成的... 第四十九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利用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 第五十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 第五十一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组织资金补助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 第五十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 第五十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 第五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项目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 第五十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设立的养老服务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接受的政府补贴、... 第五十八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设置举报投诉信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政府补贴、补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六十一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 第六十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组织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补贴、补助的,由市、县(市、区)... 第六十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六十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