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组织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补贴、补助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利用骗取资金非法获利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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