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二)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中心(院)、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乡镇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等。
(三)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含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专门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四)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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