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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