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政府补贴、补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退还补贴、补助资金,并处补贴、补助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