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设置举报投诉信箱,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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