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设立的养老服务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接受的政府补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