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相关社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按照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对养老机构的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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